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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高端服务业人才计划金融领军人才评定实施细则

2018-09-07  浏览次数:8517次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园区党工委关于深化实施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人才计划”的意见》(苏园工〔2018〕71号)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高端服务业人才计划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高端金融领军人才评定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基本条件
   
    第一条 园区高端金融领军人才是指落户在园区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企业的领导团队中担任重要职务,对推进园区经济转型升级、区域金融中心高地建设、金融繁荣创新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具备较强行业影响力、业界公认的突出人才。高端金融领军人才应具有以下六项基本素质:创新的发展理念、卓越的管理能力、优异的经营业绩、丰富的从业经验、良好的业界口碑、宽广的国际视野。
   
    第二条 申请认定享受高端金融领军人才补贴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企业以及各类总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企业以及各类总部按《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进金融机构持续聚集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4〕 67号)规定及其修订予以认定。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0〕48号)及补充修改意见等要求,在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等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③对园区有重大贡献,包括所在机构对园区的税收贡献、创新贡献、行业发展贡献、机构和资金引进贡献等综合因素,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在评定前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集体讨论确定。

第二章 奖励细则
   
    第三条 金融总部类机构:
    1、申请100万元补贴对象,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上市等手段迅速做大规模,实现业内排名显著提升;
    (2)创设由监管部门批准的法人金融机构,同时有监管部门批复的重大金融创新;
    2、申请50万元补贴对象,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创设由监管部门批准的法人金融机构;
    (2)有监管部门批复的重大金融创新;
    3、申请30万元补贴对象:
    (1)有监管部门认可的或对园区金融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金融创新;
   
    第四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1、申请100万元补贴对象:
    (1)管理的在园区工商登记注册的单支基金规模不低于15亿元,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8亿元;
    (2)管理的在园区工商登记注册的单支基金投资园区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投资园区项目(不含基金)金额累计超过8亿元;
    ·投资园区项目(不含基金)金额累计超过5亿元,投资园区项目个数超过15个;
    ·股权投资母基金实际投资于注册在园区的股权投资基金金额累计超过300亿元;
    2、申请50万元补贴对象:
    (1)管理的在园区工商登记注册的单支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5亿元;
    (2)管理的在园区工商登记注册的单支基金投资园区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投资园区项目(不含基金)金额累计超过6亿元;
    ·投资园区项目(不含基金)金额累计超过3亿元,投资园区项目个数超过10个;
    ·当年新增投资园区项目(不含基金)金额超过1亿元,且申请人有重大、优质项目投资经验,在业内须有一定行业知名度;
    ·股权投资母基金实际投资于注册在园区的股权投资基金金额累计超过150亿元;
    3、申请30万元补贴对象:
    (1)管理的在园区工商登记注册的单支基金规模不低于8亿元,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4亿元;
    (2)管理的在园区工商登记注册的单支基金投资园区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投资园区项目(不含基金)金额累计超过4亿元;
    ·投资园区项目(不含基金)金额累计超过2亿元,投资园区项目个数超过8个;
    ·当年新增投资园区项目(不含基金)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申请人有重大、优质项目投资经验,在业内须有一定行业知名度;
    ·股权投资母基金实际投资于注册在园区的股权投资基金金额累计超过100亿元;

    第五条 有重大贡献的其他金融类机构
    1、申请50万元补贴对象:
    (1)引进持牌金融机构法人子公司;
    2、申请30万元补贴对象,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引进非持牌、直属总部的金融机构独立注册实体;
    (2)引进直属总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金融机构功能性、区域性业务总部。

第三章 申请资料清单

    第六条 机构材料:
    1、金融总部类机构:金融监管部门的设立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监管部门批复的金融创新证明、监管部门批准创设的法人金融机构批准证书、监管部门认可的或对园区金融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金融创新证明等材料。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基金委托管理协议、所管理基金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所管理基金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书、所管理基金到位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所管理基金已投资园区项目的清单(原件)、及相应投资合同和资金划拨凭证、基金管理人行业知名度、有重大、优质项目投资经验的证明材料。
    3、其他金融类机构:金融监管部门的设立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引进总部类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批准证书、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七条 申请人材料:
    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补贴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最终学历证明、申请人在园区的纳税证明或公积金缴交记录(原件)、 企业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岗位职务证明文件(原件)、企业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工作履历证明文件(原件)。
    注:上述资料一式两份;相关复印材料需携原件核对。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咨询电话:金管局66681133,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67068000。

苏州工业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