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推进园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等工作,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的科创扶持办法》(苏园管〔2018〕10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企事业单位是指在苏州工业园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
第三条 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企事业单位,每件给予最高3万元资金支持。每家企事业年度国外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被列为“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补贴对象,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每件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2个国家或地区。
第五条 鼓励园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服务机构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国外发明专利申请服务并进入国家阶段,每件发明专利给予3000元资金支持。每年每家服务机构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对于企事业单位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0元资金支持。对于企事业单位自成立以来获得授权的第一件国内发明专利,再给予2000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 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该发明专利授权费(含专利登记费、印刷费、印花税)给予补贴。
第八条 对于当年度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且当年申请发明专利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的企业,给予3000元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内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1000元资金支持。每家企事业单位年度国内注册商标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企事业单位通过马德里协定新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每家企事业单位年度国际注册商标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进行一般版权作品登记的,每件给予100元补贴;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每件给予300元的补贴。每家企事业单位年度支持数量累计不超过20件。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每件给予1000元补贴。
第十二条 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的企事业单位通过司法途径胜诉或者在和解撤诉中获益的,给予一定的维权援助补贴。补贴范围包括律师费、代理费、诉讼费、保全公证费、工商查档费等维权费用,补贴额度为上述费用的50%,每件案件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事业单位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专利信息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对于上年度有研发投入且有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购买园区内自主品牌的专利检索、分析和管理系统(或账号),给予相应的年费补贴,每家企事业单位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万元。
第十四条 园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对园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际发放额1.5%的补贴和1%的奖励,补贴和奖励两项合计不超过100万元,申报流程参照《苏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每年面向国家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培训(苏州)基地、各大功能区、产业公司及重点企业征集知识产权培训需求,制定年度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对于纳入园区知识产权培训计划的单位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对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或者被评选为江苏省知识产权中级及以上工程师的个人,给予5000元奖励。上述获得奖励的个人须在园区缴纳社保满一年。
第十七条 鼓励国内外知名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园区,对在园区新注册并开展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的国内外知名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由园区科技招商例会参照科技项目确定给予房租补贴及启动资金。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
1、申请补贴或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申请补贴的个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园区居住证;
2、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需提供该发明专利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票;
3、国外专利授权补贴需提供国外授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发票;
4、注册商标奖励需提供该注册商标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票;
5、著作权登记补贴需提供著作权证书及版权登记部门出具的发票;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补贴需提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票。
7、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及奖励需提供《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申请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等原件扫描件。
8、 申请专利检索、分析和管理系统(或账号)年费补贴的,需提供相关采购合同和发票、上一年度申请的发明专利清单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明细表。
9、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补贴需提供《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补贴申请表》及相关附件。
10、申请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奖励需提供资格证书或上级发文文件、近一年社保证明及社保明细。
第十九条 申请园区知识产权奖励或补贴的时限为一年。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取得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版权及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案件终审或取得知识产权各类人才资格等一年内申请相关费用,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