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9〕207号),构建良好科技创业生态,引导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专业化众创空间是聚焦细分产业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于实体经济为宗旨的重要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强调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高度专业化,是能够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多方协同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园区鼓励建设园区级众创空间和园区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目标是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培育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
第四条 园区科技部门负责对区内众创空间进行管理和工作指导,并负责园区级众创空间及园区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备案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2章 备案条件
第五条 申请备案园区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园区注册,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托科技企业孵化器、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业投资或金融机构建设。
2. 正式运营时间满6个月。
在孵企业、创业团队(个人)数不少于10家(个),其中企业不少于5家。
拥有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2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2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拥有1年及以上场地使用权,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机制和清晰的工作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个人)入孵评估、孵化服务流程、毕业与退出机制、导师制度等;有规范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园区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除满足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以园区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50%以上。
2、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3、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的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第七条 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个人)应符合园区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2 个月。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2 个月,如在孵团队(个人)在此期间注册成企业可适当放宽到24 个月。
第3章 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申请备案园区级众创空间、园区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程序:
1. 申报机构向园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 园区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 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机构,园区科信局以文件形式确认。
4. 经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纳入区内众创空间管理并参与绩效考评。
第九条 鼓励区内众创空间持续打造“金鸡湖创业长廊”品牌,共同营造园区创新创业良好生态。
第十条 园区科技部门对众创空间进行规范统计,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众创空间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对于不上报统计数据或上报虚假信息的众创空间,取消其园区级资格并不推荐申报上级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园区众创空间主要负责人变动、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科信局递交说明报告。经科信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同意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取消其园区级资格。
第4章 补贴奖励
第十二条 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备案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三条 新备案的园区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园区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备案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 每年对区内众创空间组织考核评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给予不同档次的绩效奖励,每家众创空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园区级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政策发布之日起执行,期限三年。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原《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中的第二条、第三条继续执行到项目实施期满,其他条款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